上海农商银行人脸识别信息保护协议

前言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70号,联系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以下简称“我行”或“上海农商银行”)一直重视客户(以下简称“您”)的人脸信息保护。在您通过App、小程序等业务渠道使用我行提供的服务需要进行人脸识别时,除适用您正在使用的该等具体业务渠道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相关约定外,我行将根据本《上海农商银行人脸识别信息保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中的有关约定,向您单独说明您的人脸识别信息的处理规则。

本协议与您使用我行的服务关系紧密,我行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确保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加粗字体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做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联系我行的客服(客服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咨询。在您选择勾选同意或者其他主动方式确认同意本协议后,即视为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和遵循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一、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

1、如您通过App、小程序使用我行的业务功能/服务,在客户端登录/安装数字证书/自助注册/设置访问密码/开通特定账户(电子账户、内部资金中转户)/账户绑定/账户升级/转账汇款/添加乐龄账户/限额设置/申请银行卡(社保卡、信用卡、工会卡)/贷款(授信、分期)申请/贷款提款/还款申请/保险投保/儿童支付/移动支付签约 /在线缴纳(资金监管、认筹缴纳)/银企对账/换卡/个人信息管理/忘记密码/重置密码业务功能/服务项下,您可以选择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使用上述业务功能/服务。您也可以选择我行提供的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业务功能/服务,但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具体业务功能/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2、如您通过智能柜员机、即时制卡机、叫号机、综合前端、访客出入管理使用我行的业务功能/服务,在智能柜员机(借记卡、定期业务、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签约、信用卡、生活服务、外汇业务、对公业务、手机现金、个人现金)/即时制卡机(开卡、挂失、领卡、换卡、吞卡领回、信用卡、社保卡)/叫号机(人脸取号)/综合前端(个人开户前导、支取方式变更及密码管理、凭证挂失、销户结清前导、现金存取款、个人贷记发送、本汇票兑付录入、农信银通兑往、存往账录入发送、个人账户激活、账户绑定管理、账户升降级、重新核实客户身份、本汇票签发录入、转账)/访客出入管理(人脸认证)业务功能/服务项下,您可以选择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使用上述业务功能/服务。您也可以选择我行提供的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业务功能/服务,但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具体业务功能/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3、如您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使用我行上述业务功能/服务:

(1)在您申请鑫e贷授信/申请分期产品/通过贷款微信小程序(开通内部资金中转户、申请在线按揭贷款、在线按揭贷款缴纳、在线认筹交纳)/通过智能柜员机、即时制卡机、叫号机、综合前端、访客出入管理/服务时,我行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人脸图像

(2)除前述(1)列明的业务功能/服务系由我行收集和使用您的人脸识别信息外,我行其他业务功能/服务项下的人脸识别信息由我行合作的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希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新希望金科反欺诈SDK)/上海宜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签SDK)/您的手机终端收集。我行仅获取您人脸识别的结果

4、我行进行人脸识别的目的和必要性在于保障您的账户安全、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以及风险控制。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为在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具体业务功能/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只有在人脸识别通过后,方能使用相应的具体业务功能和服务。

二、人脸识别信息的存储规则

1、我行存储您人脸识别信息的规则

(1)我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收集、获得的人脸识别信息均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行仅会在为实现业务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您的人脸识别信息。超出前述存储时间后,我行会对您的人脸识别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我行会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人脸识别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行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人脸识别信息。例如,我行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我行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我行会将您的人脸识别信息与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如果我行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人脸识别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行会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要求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我行的人脸识别合作伙伴(以下简称“我行的合作伙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协议等的约定,存储您的人脸识别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您的人脸识别信息。

三、人脸识别信息的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

1、我行不会委托第三方处理您的人脸识别信息,也不会向第三方转让或公开披露您的人脸识别信息。如果需要委托第三方处理、转让或公开您的人脸识别信息,我行会单独向您说明相应处理规则并征得您的单独同意

2、我行/我行的合作伙伴需要将您的人脸识别信息提供至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联系电话:010-68420099)/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59832908、59832909、59832758)/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电话:010-66194114),用于人脸比对。

五、对未成年人人脸识别信息的约定

我行不会收集未成年人的人脸识别信息。如果我行需要收集未成年人的人脸识别信息,我行将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六、其他

1、您明确知悉并理解,开通人脸识别后,您即同意我行将人脸识别方式,作为您在使用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业务功能/服务时,您的身份与意愿的核实方式。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发出的业务指令,我行也均将视为您本人合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因此,您应自行妥善保管已开通人脸识别的相关设备,做好安全与隐私设置,避免被他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您的人脸识别信息,并避免他人在您的自有设备中录入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信息。我行不承担在使用人脸识别过程中非因我行原因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2、为保证您的信息和资金安全,开通人脸识别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若我行识别到潜在风险的情况下,我行有权暂停向您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但不影响您通过账号密码、指纹识别(如有)等其他可用方式使用我行的相关服务。我行可能不定期因为系统调试、升级、维护、灾备演练或改造等原因暂停人脸识别业务,亦可能因其他原因变更、暂停或终止相关人脸识别业务,但该等情形均不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也不影响您通过账号密码、指纹识别(如有)等其他可用方式使用我行的相关服务。

3、您可以通过您正在使用的具体业务渠道中的相应设置开启或关闭人脸识别,从而撤回您对我行继续收集您人脸识别信息的授权。但您撤回授权的决定将不会影响此前我行基于授权对您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的处理。超出前述存储时间后,我行会对您的人脸识别信息作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除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我行处理您的人脸识别信息同时适用您正在使用的具体业务渠道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的相关内容。

您在此再次确认,您已完整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可能对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加粗字体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